众志成城 共克时艰|抗疫普法行动系列三——不传谣、不造谣

发布者:法律事务部网络安全责任人发布时间:2022-04-24浏览次数:35


系列三、不传谣、不造谣



  1.  “确诊病例去过XXX,一定没干好事!”

  2.  “疫情这么严重,明日起公交停运!”


01 诽谤他人的行为

案情简介:流调信息显示,中央美术学院教授马某诚应海南省交通投资集团之邀赴三亚考察,却被传为携妻子闺蜜同游;武汉确诊病例唐某曾在武汉洪山区一地留宿,后前往江汉路吃螺狮粉,网传版本则变成唐某在洪山区见过前女友后,又去往江汉路见现女友。“武汉海王”的话题甚至一度冲上微博热搜,唐某和女性友人双某怡的个人信息还被公布在网上,两人不断收到陌生人短信,双某怡自称精神压力极大。

而后,马某诚、唐某和双某因不堪其扰,纷纷公开发声自证清白。马某诚称已委托学院针对此事报警,唐某则对媒体表示谣言“就像要人命的慢性毒药”,后续将会起诉造谣者。

87日,北京西城警方发布通报称,针对网传“某高校教授携妻子闺蜜区三亚旅游确诊新冠肺炎”情况,警方依法开展调查,将涉嫌编造虚假信息的葛某飞抓获。经查,葛某飞将多条无关内容拼凑编造了“据说美院老师和老婆闺蜜去三亚,现在闺蜜老婆也被隔离”的不实信息,并通过微信群传播扩散,严重扰乱社会秩序。目前,葛某飞被西城公安分局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,案件正在进一步工作中。

以案释法: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,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,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、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。

诽谤”,是指故意捏造事实,并且进行散播;所谓“捏造事实”,就是无中生有,凭空制造虚假的事实,而且这些内容已经或足以给被害人的人格、名誉造成损害。诽谤除捏造事实外还要将该捏造的事实进行散播,捏造事实和散播的行为同时具备,构成本罪。本案中,葛某飞拼凑编造不实信息,通过微信群传播扩散,严重损害了当事人名誉,涉嫌构成诽谤罪,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。







02 恶意造谣的行为

案情简介:

2020126日,被告人赵某某系无业人员,为满足虚荣心,扩大网络影响力,将自己身着网购警服的照片设为微信头像,同时将微信昵称设为“鞍山交警小龙”,并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信息称:“鞍山交警小龙温馨提示大家!今天鞍山市城市公交车!全部停运!”2020210日,铁西区人民检察院对赵某某以编造、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批准逮捕。

以案释法: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,编造虚假的险情、疫情、灾情、警情,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,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,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,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;造成严重后果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
在疫情防控期间,编造虚假的疫情信息,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,或者明知是虚假疫情信息,故意在信息网络上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,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,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,应以编造、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定罪处罚。






编者提醒:

大家要积极配合疫情防控工作,不信谣、不传谣,共同维护健康有序的网络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。网络不是法外之地。在网上发布信息、言论应遵守法律法规,不得在网上转发、散布未经核实的信息和言论。对于编造、传播、散布谣言,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,公安机关会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。。